新生安全教育相关内容
为做好2013级新生入学后的安全教育工作和在校学习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增加安全知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总务处安全保卫办公室商学生处拟定了《新生安全教育相关内容》模版,供各院系对新生进行入学教育时参考使用。相关内容如下:
一、安全管理政策法规
1.国家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
2.各部委政策法规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安全管理工作标准》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加强高校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
……
3.北京市政策法规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治安管理规定》
《北京市消防条例》
《关于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大问题领导责任查究的办法》
……
二、学校的安全管理规定
1.中国科学院大学安全管理规定
2012年12月20日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中国科学院大学安全管理规定》(附件1)。
与学生安全相关的内容:第一章安全管理的原则、第二章消防安全管理、第三章交通安全管理、第六章安全用电管理、第七章实验室安全管理、第八章奖励与处罚。
2.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2012 年12 月20 日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附件2)。
3. 中国科学院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2013年5月9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附件3)。
三、消防安全基本常识
1.同学们要掌握消防知识,爱护消防设备。
2.学生公寓常用消防设施设备:灭火器、应急照明灯、安全出口指示灯、疏散指示标志、防火门、消火栓、消防报警按钮、烟感探测器等。
3.灭火器使用方法:手持灭火器,站在距火焰2米左右的位置,拔下保险销,一只手握住软管前端喷嘴部位,另一只手压下把手,对准火焰根部扫射。
4.防火门的作用:防火门平时应处于关闭状态,火灾时起到阻止火势蔓延和隔断烟雾扩散的作用。
5.发生火灾时的逃生方法:
(1)辩明方向,迅速撤离到楼梯内;逃生时切忌蜂拥而出。
(2)必须穿过火区时,应低姿弯腰前行,尽量用浸湿的衣物披裹身体,用湿毛巾捂住口鼻,防止吸入浓烟。
(3)烟雾、火势太大时,将房门紧闭,不断向房门浇水,用湿布料、毛巾等堵住门缝,阻止烟雾进入房间。用醒目的物体向窗外摆动发出求救信号、或大声呼救。楼层不高时,可利用绳索、床单、窗帘等制作成绳索,通过窗口、阳台、下水管等滑下逃生。
(4)且勿向楼层高处逃离,高层楼的烟囱效应使高热气体不断在通道的顶部积聚,会危及前往楼层高处逃生人员的生命安全。
四、交通安全基本常识
1.步行时要走人行道,没有人行横道的路面要靠边行走。横过马路要走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没有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的路面要走人行横道。不要翻越道路中间的护栏和隔离带。
2.骑车时要走非机动车道,没有非机动车道的路面要靠边行驶。通过路口时要遵守交通信号。
3.乘坐公共交通出行应先下后上、排队上车。乘坐公交出行不要将头、手伸出窗外。
4.驾车出行前要先检查车辆,确认无故障后方可上路。出行前要带齐相关证件,严禁酒后驾车。
5.雁栖湖校区门口是111国道,大货车通行较多,车速快,极易发生交通事故。过往公路时,遵守交通规则,注意过往车辆,要走过街天桥或过街隧道,确保安全。
6.注意校园内部交通安全。
(1)特点:
人流量大且分布不均衡。学生公寓、食堂、操场附近人流密集;上下课时间、吃饭时间、大型活动时间人流集中。
校园道路路面窄、转弯多,没有交通信号灯,容易发生交通事故。
(2)注意事项
在校内也应提高警惕,树立交通安全观念。
遇到车辆,提前避让。
遵守校园车辆出入管理规定,在校内驾车要减速慢行,避让行人。
五、防范诈骗基本常识
(一)常见的几种诈骗方式
1.电话诈骗:不法分子冒充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声称你的银行账户涉及金融案件,要求你转账到指定的银行卡。
2.网上购物诈骗:不法分子通过假冒网站发布虚假销售信息;或者发布低价商品招揽购物者,并通过视频、图片等文件搭载病毒的方式传播病毒,待用户进行网银操作时窃取账户、密码等信息。
3.视频聊天诈骗:不法分子盗取事主的聊天工具信息后,向事主亲友发送汇款信息;或者截获事主的聊天视频,之后与事主视频聊天,冒充亲友进行诈骗。
4.钓鱼网站诈骗:不法分子通过手机信息,提示你的网银将要过期或需升级、加密,并发给你网址(钓鱼网站),如果你在此网页登录操作,不法分子将获取你的账号、密码,并通过网银在十几秒钟之内就能将你卡上的钱转走。
5.恐吓诈骗:不法分子通过电话与你联系,说你得罪了人(具体人名不会告诉你,同时骗子对你和你的家庭情况有一定了解),被你得罪的人要报复你或是你的家人,要求你出钱帮你摆平此事。
(二)防范诈骗措施
1.公、检、法机关不会通过电话就办理案件。
2.网上购物时,要选择信誉好、运营时间长的正规网站,不要轻易点击不知名的网页和链接。
3.坚持货到付款,如需提前付费,坚持使用第三方支付。
4.不要轻易接收聊天工具中的传输文件,及时更新电脑的杀毒软件。
5.通过聊天工具接到“紧急求助”信息时,不要盲目汇款,应先通过电话核实对方身份,以免上当受骗。
6.不轻信网银相关的短信,并及时与银行客服联系。
7.不要理睬恐吓电话,必要时直接报警。
六、防范盗窃基本常识
(一)学校容易被盗的地点:宿舍、教室、图书馆、运动场、餐厅。
(二)常见的几种盗窃方式
1.顺手牵羊:不法分子趁主人不备将放在桌上、床上、走廊、阳台等处的钱物顺手拿走。
2.趁虚而入:不法分子趁主人不在,房门、抽屉未锁之机入室行窃。
3.撬门扭锁:不法分子使用各种工具撬开门锁入室行窃。
4.翻窗入室:不法分子翻越没有牢固防范设施的窗户入室行窃。
5.乱中行窃:在人员密集的场所和比较拥挤的地方,不法分子趁混乱之机实施盗窃,一般发生在公共汽车上。
6.制造事端:不法分子在作案前,制造出一些事端吸引大家的注意力,然后趁机行窃。
(三)防范盗窃措施
1.不使用贵重物品占座位(餐厅、教室、阅览室)。
2.上自习时,保管好钱包、手机、笔记本电脑。离开教室时(上卫生间或接听电话),应请认识的同学看管笔记本电脑,钱包、手机随身携带。
3.不在宿舍内存放大量现金和贵重物品。
4.当离开房间或休息时要及时关好房门,注意保管好自己房门和抽屉的钥匙,不要轻易借给他人。
5.笔记本电脑要加装防盗锁。
6.不要随便留宿外来人员。
7.对形迹可疑的陌生人要提高警惕,留心观察,如有可疑人员在宿舍四处走动,要加以询问,必要时拨打报警电话。
8.离开宿舍、办公室时,要关好房门,不将贵重物品放于室内。
9.在运动场活动时,不要将手机或钱包放在运动场地上。
七、学生公寓火灾案例图片
电脑适配器起火 热得快起火
洗衣机起火 饮水机起火
电火锅起火 电炉起火
八、林区安全
雁栖湖校区地处林区,林区面积较大,树木茂密,是北京市一级防火区。
每年十一月至次年五月为防火期。在防火期内,枯草较多,树木干燥,极易引起火灾。为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林区内禁止使用火种,禁止吸烟。
由于林区面积较大,树木茂密,不熟悉地形的人员容易迷路走失。
不得私自进入林区,确保人身安全;严禁在林区使用明火,保证林区防火安全。
学生应在学生处或各院系的组织下,有组织地进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拓展训练场等区域活动。
九、湖区安全
雁栖湖是北京市著名的旅游景区,我校处于雁栖湖东北岸,在校区内就可以观赏到雁栖湖美景。
处于我校范围内的雁栖湖岸边以山体和不规则地势为主,水下地势复杂,极易发生危险。严禁在湖区游泳和滑冰,严禁戏水打闹。
十、相关联系电话
同学们如遇到需要公安机关处理的紧急事项时,请拨打报警电话110。
同学们在校园里遇到安全问题,请及时联系总务处安全保卫办公室。
玉泉路校区:联系电话:88256345;
雁栖湖校区:联系电话:69662137
中关村校区:联系电话:82680090;
奥运村校区:联系电话:64807001
附件:
1. 中国科学院大学安全管理规定
2.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3. 中国科学院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
中国科学院大学安全管理规定
校发保字〔2012〕184 号
(2012年12月20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为加强学校日常安全工作的管理,提高全校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积极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安全管理条例》等安全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安全管理的原则
第一条 谁主管、谁负责。学校下属二级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要落实逐级安全责任制和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岗位安全职责,确定各岗位的安全责任人;针对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制定可行的安全管理办法和安全应急预案,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全面掌握本单位的安全状况。学校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全校性的安全教育、监督检查、整改指导、考核验收和安全工作协调,并适时组织不同规模的应急演练和技能培训。
第二条 谁使用、谁负责。师生员工对自己的办公场所、学习场所、工作场所、科研场所、住宿场所负有维护安全的责任,对配发和使用的劳动工具、机械设备、运输车辆、实验器材、试验药剂、办公家具及用品负有保管的责任。
第三条 常备不懈、预防为主。学校安全保卫部门和各单位平时要做好安全检查、设备维修保养和隐患整改工作,设备发生故障要及时报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学校安全保卫部门、各园区管理部要根据全校及各园区的实际情况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保障队伍,储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定期对应急保障队伍进行培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第四条 属地管理、统一指挥。校园内突发安全事件,以所在园区应急处置为主,各单位要服从园区管理部的统一指挥和协调。
第五条 快速反应、及时处置。发生安全事件,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第一时间向单位负责人、学校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人和主管校领导报告;各专业人员要立即到位,及时控制事态的发展,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最大限度地降低灾害损失和处理问题的难度。
第六条 以人为本、依法处置。各类安全事件发生以后,要把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本着“先救人、后救灾”的原则进行处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综合运用政治、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处置各类安全突发事件。
第二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放置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八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和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动火部门应当按照用火管理制度办理相应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第九条 房屋装修改造使用的装饰材料须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对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供电线路改造必须符合规范要求,事先要认真核定用电量,使用的电线要与负载相匹配;改造当中涉及到消防设备设施的,施工组织单位要事先向学校安全保卫部门、园区管理部门提出申报,得到批准以后方可改动,改造后的消防设施必须满足设计要求,确保正常有效。
第十条 使用燃气、煤气、氧气、乙炔等气体的单位要加强设备的安全管理,落实岗位责任;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必须有人值守,在没人的情况下必须关闭设备阀门;下班前工作人员要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
第十一条 严格禁止使用汽油、稀料、笨类擦洗机械、设备、车辆,因机械设备维修需要使用上述材料清洗部件的,必须具备可靠的安全保障,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 学生宿舍、职工宿舍夏季使用蚊香要远离易燃物品,睡觉前或离开宿舍时要将蚊香熄灭;易燃物品要远离电源线和接线板。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北京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校园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在校园内焚烧各种废弃物;物业单位收集的树叶、枯草等以及废旧易燃物品,要及时运送到垃圾销纳地,不得长时间堆放在校园内。
第十四条 图书馆、资料室、档案室、计算机房、报告厅、配电室、实验室、礼堂、餐厅、体育馆、学生公寓、高层建筑、大屋顶木架房屋等场所,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的重点部位,应指派专人负责安全工作,每日应当进行安全巡查。
第十五条 图书馆、档案室、资料室、仓库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使用蜡烛照明;实验室使用的酒精灯周边不得有易燃物品;办公室、学生宿舍、职工宿舍不得随意使用蜡烛照明,因停电需要使用蜡烛照明时,须格外注意安全。
第十六条 学校安全保卫部门要按照消防法及相关安全管理规定配置消防设施、设备、器材,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经常进行检查,发现损坏要及时修复,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处于正常状态。灭火器要按照使用功能进行配置,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更换。
第十七条 各园区应建立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相应救援物资,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十八条 师生员工发现火险,有报告和扑灭初期火灾的义务;义务消防队接到火灾报警信息后要迅速赶赴现场,在公安消防队没有到来前,应妥善进行处置,及时疏散现场人员;火灾扑灭后,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十九条 重大节假日、森林防火关键季节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学校安全保卫部门和各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安全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单位要下达整改意见书限期改正,被检查单位应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三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在出车前要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通民警的指挥。严禁超范围驾驶、非司机开车、酒后开车和疲劳驾驶,避免客货混装、超速行驶、强行超车、超载等严重违章。
第二十三条 配有公务车辆的单位,单位负责人要加强对司机的安全教育和车辆使用管理,定期组织车辆安全检查,严格用车登记和审批制度,雨、雪天气要减少车辆外出,派往出京的车辆必须经过主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四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及时拨打事故报警电话。凡超越简易事故处理程序的交通事故,由交通民警按照交通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果造成人身伤害要积极救助,严禁肇事逃逸。
第四章 饮食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餐饮服务部门应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十六条 餐饮服务部门应建立可行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根据食品的产销量和就餐人数,配备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 食品加工生产场所的硬件条件要与所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具有相应的原料加工间和消毒、更衣、盥洗、贮存场所,具备采光、照明、通风条件,具有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废弃物的设备设施,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第二十八条 在采购原材料过程中,应当检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要注意查验食品的保质期,超过保质期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不允许采购,任何腐烂变质食品不得流入食堂;采购的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第二十九条 餐饮服务部门应当加强食品的储藏管理,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不得验收入库;储藏过程须按照规范进行管理,要做到隔墙离地、分类存放、生熟分开;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仓库要经常通风换气,防止食品发生霉变;仓库储存的食品不宜过多,要根据食堂的消耗情况储存货物,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提供货源保障。
第三十条 食品加工生产过程加工制作过程要符合规范要求,对于容易引发食物中毒食品、蔬菜要蒸熟煮透,对于剩饭、剩菜要严格进行高温处理;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原料、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要分类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第三十一条 餐饮服务部门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三十二条 餐饮服务部门要加强有毒药品的管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灭鼠、灭蝇、灭蟑药品;对于鼠药、蟑螂药、灭蝇药品要实行专人管理、专柜存放、专室储存、专人投放,对于未用完的药品要立即收回。
第三十三条 餐饮服务部门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和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餐饮服务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第三十四条 餐饮服务部门应加强生产间、经营场所、食品仓库的安全管理,建立有效的防范措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的食品时,应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出生产间和食品仓库;检查、参观人员进入生产间和食品仓库须有食堂管理人员陪同。
第五章 大型活动场所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举办各类形式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将安全工作纳入该项活动管理范围,做到同部署、同落实,在举办前将活动的内容、参加人数、需要提供的保障条件和现场负责人等情况以文字的形式告知学校安全保卫部门和园区管理部门;相关部门要指派专人负责现场的安全工作。
第三十六条 举办全校性的大型活动,特别是国家领导人出席的活动,学校安全保卫部门要根据警卫级别和组织单位的要求,积极配合警卫工作;要提前对活动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必要时可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 在室内举办大型活动,参加的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场所座位数量的105%(无固定座椅的场所按人均1.5㎡计算人员数量),场所内不得动用明火或使用明火道具,通道内不得增加桌、椅。安全保卫部门要在人员进场前打开所有的安全门,遇到紧急情况迅速疏散人员。在室外举办大型活动,搭建的临时设施必须牢固,组织单位要按照事先核定的人员数量使用临时设施。
第三十八条 在活动场所拉接临时电源线,要通过专业人员实施,并具备可靠的安全保障,地表面铺设的临时电源要用胶带固定,以免影响行人通行。
第六章 安全用电管理
第三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私自拉接临时电源线。如果需要,必须通过专业人员实施,使用电源事先要核定所用电量,不得超负荷使用电源。不具备电工资质的人员不得从事电气维修与安装工作。
第四十条 购置电器产品时要购置具有产品合格证的电器产品,不得使用没有合格证的电器产品。
第四十一条 学生宿舍、职工宿舍电源线不得缠绕在床铺上和危险部位,不得使用电炉、热得快等电器烧水、做饭、取暖。
第四十二条 办公室、实验室、工作室、学生宿舍、职工宿舍在人员离开时要关闭照明灯具、空调、饮水机、电脑和不用的电源;办公室、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在下班前要进行安全检查。
第四十三条 实验室使用的电炉、烤箱等电器要明确管理责任人。在使用过程中要严格管理,使用人不得离开现场。
第四十四条 接线板要远离易燃物品,对于破损的电源线要及时更换。
第四十五条 物业管理部门要经常对供电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排除,各单位要积极配合。
第七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四十六条 教务和科研管理部门需加强对教学实验室和科研实验室的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督促各实验室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认真执行。
第四十七条 实验室在建设中应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安全因素,布局要合理,使用的装饰材料须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并根据实验仪器的具体情况考虑防火、防潮、防热、防冻、防尘、防震、防磁、防辐射等技术措施。
第四十八条 在实验过程中,实验人员要严格遵守操作程序,从事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的实验,应采取劳动防护措施;对危险品试验,应实行“一人试验、一人监护”的操作规程,其他无关人员不得逗遛在试验场地;凡涉及到高压容器、高温容器、有毒、有害、放射性等实验,实验过程当中必须有人值守;每天的实验结束以后要对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无误以后方可离开。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从事最初的实验时,老师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讲清安全注意事项和操作程序,并保证实验过程的安全。
第五十条 危险化学品(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的采购、运输、使用、储存及其废弃物处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科学院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实验室使用的各种气体钢瓶,应加保险圈并用钢瓶架或绳索固定,并远离火、电和其它热源,存放在阴凉和通风的地方。对于易燃、易爆气体应采取单独隔离存放措施,妥善保管。装有实验药品、试剂的器皿要标明药品的名称和内容。
第五十二条 实验室贵重仪器设备要做好停水停电保护,防止因电压不稳或突然停电、停水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第五十三条 要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建立资产帐簿,明确保管责任,履行领用借用手续。
第五十四条 实验室要做好防火、防盗等各项安全工作。存有贵重、精密仪器和保密数据的实验室要加装防盗门、窗和监控设备,电脑要设定密码,要严格禁止无关人员进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按规定配备相应的灭火器并摆放在实验室明显位置,加强安全用电管理。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五条 对于在安全工作当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要给予必要奖励。
第五十六条 对于在安全检查中存在安全隐患逾期不改正的,不予发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安全奖,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 对于无视安全管理规定酿成安全事故的单位或个人,不予发放安全奖,并根据事故的大小和影响程度,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法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如有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科院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中科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安全保卫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安全管理规定(试行)》(院发保字〔2009〕80号)同时废止。
附件2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2012 年12 月20 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学生公寓是学生生活、学习和休息的公共场所,是反映学生精神风貌的重要窗口。为了维护我校学生公寓的正常秩序,保证学生身心健康,为学生营造安全、舒适的生活和学习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住手续
第一条 学生凭校园一卡通,到公寓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办理入住手续。没有办理校园一卡通的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或报到手续,到公寓服务台办理入住手续。
第二条 学生与公寓管理人员一起验收房间内的设备设施(包括消防设备设施、家具、门窗、卫生洁具、电器、电话、水表、电表等物品),并签字确认。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三条 房间及室内卫生间的卫生由本房间的学生负责,每位学生有维护好房间内卫生的义务。
第四条 房间内只允许存放学生本人的学习用品和生活用品,摆放要整齐有序。
第五条 不得随地吐痰、乱扔烟蒂、随意抛撒废弃物。
第六条 各种垃圾应倾倒在垃圾桶内,不得随处堆放。
第七条 不准乱写、乱画、粘贴各种字画。
第八条 不得在规定的区域外晾晒被服、衣物等。
第九条 为保证其他学生顺利入住,学生退房时,应将房间打扫干净。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条 进出公寓应主动出示个人有效证件(校园一卡通或学生证),携带大件物品出入公寓应主动接受管理人员的检查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妥善保管个人的贵重物品及现金,笔记本电脑应加防盗锁;离开房间或休息时,应关好门窗。
第十二条 公寓内不准私自拉接临时电源。确有需要,须经公寓管理部门同意,并由专业人员安装。
第十三条 公寓内不得使用和存放微波炉、热得快、电炉、电冰箱、电磁炉、电饭煲、电饭锅、电热杯、电暖气、电热毯、酒精炉、煤油炉、煤炉、火锅、液化气炉等用具。
第十四条 公寓内严禁存放、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存放、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
第十五条 不得在床上吸烟,使用蚊香要远离易燃物品。
第十六条 不得在公寓内焚烧废弃物。
第十七条 严禁擅自挪用、损坏消防设备设施及器材。
第十八条 不得在公共场所堆放各种物品,严禁堵塞消防安全通道。
第十九条 不得在室外窗台(含阳台)摆放花盆等物品,以防坠落伤人。
第二十条 未经学生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寓内集会和宗教活动。
第二十一条 亲友来访应办理登记手续,不得将陌生人带入公寓。
第二十二条 经公寓管理部门批准,工作人员两人及以上可以进入房间进行安全、卫生检查、查验水电表,及其它维修服务工作;在紧急情况下,公寓管理部门有权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维护公寓安全的责任和义务。发现可疑现象和安全隐患,应立即向公寓管理部门报告;发生火灾等紧急危险情况要妥善处置,及时报告或报警。
第四章 秩序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不得在公寓内大声喧哗、打闹、酗酒、划拳;不得在公寓内从事各种球类运动、高音播放音响和电视。
第二十五条 来访人员逗留时间不宜过长,应于当日23:00之前离开公寓。
第二十六条 学生之间要和谐友爱、互相宽容,理智地处理各种矛盾和纠纷,不得辱骂他人、打架斗殴。
第二十七条 不允许在公寓内从事各种商业推销活动或将营销人员领入公寓。公寓电话不得作为对外广告业务宣传使用。
第二十八条 自行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应有序停放在规定区域内,不得驶入公寓。
第二十九条 公寓内禁止饲养家禽及各类宠物等。
第三十条 进出公寓应穿戴整洁,文明着装,不得光脚、赤膊。
第五章 住宿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在校内学生公寓住宿,因特殊情况不在校内学生公寓住宿的,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培养单位(或院系)同意,报学生管理部门批准,到公寓管理部门备案,公寓不再保留其床位。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床位只限学生本人使用,不得私自调换、出租、转让。
第三十三条 不得私自更换门锁、私配钥匙、安装内侧插销或在门外挂明锁等;不得将钥匙转交同宿舍以外人员;办理退宿手续时将钥匙交回公寓管理部门。
第三十四条 需要提前入住,或推迟撤离公寓的,须经学生管理部门批准,并交纳住宿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未经批准,不按期撤离公寓的,按照100元/日收取住宿费;拒不撤离的,公寓管理部门有权采取强制措施。
第三十五条 学生发现室内设备、设施损坏,应及时报修。因不及时报修而发生的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损坏公寓内物品,须照价赔偿。
第六章 水电费收取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公寓用水、用电实行全额计量收费和指标控制两种形式:第一年集中教学的硕士研究生用水用电实行指标控制(每月免费使用电量15度、冷水3吨),超额部分按照《北京市居民用水用电收费标准》收取费用;联合培养学生、高年级硕士生和博士生的水电费按照《北京市居民用水用电收费标准》全额收取。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认真学习并执行本规定,如有违犯,学校将视情节轻重,依照学生相关管理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试行)》(院发字〔2008〕219 号)同时废止。
附件3
中国科学院大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2013年5月9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保障工作人员生命财产和科研生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中国科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科办〔2012〕3号),结合我校教学、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指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和废弃物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础院系(以下简称“院系”),下文涉及的部门和单位均以第一负责人为责任人;承担教育任务的研究所、专业学院,按中国科学院和研究所有关规定执行,研究所、专业学院应按学年度向国科大学生处备案填报《研究所涉及危险化学品学生备案表》。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 安全保卫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及其废弃物的处置。对采购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的用途进行审核、备案。
第六条 教务处和科研处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室和科研实验室负有监管责任,督促检查实验室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预案,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院系应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管理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第八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负责所需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使用、储存和废弃物处置;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规范(包括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反应的操作规程,危险化学品的购置、登记、存放和处理方法等)和应急处置预案;应定期对危险化学品的制备、储存、使用装置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价,发现问题,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九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的(指导)教师、学生和实验员等作业人员,应接受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上岗工作;应了解和掌握所需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安全防护技能,应了解其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熟悉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进入实验室作业时应按规定穿戴必要的工作服及防护用品,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实验安全。所有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第十条 学生在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指导)教师应随时监管查看实验过程,对易出现事故的实验要提供具体操作程序并现场指导;使用有剧毒、高爆炸、神经毒性等特征的化学品的实验过程,(指导)教师必应一直在场,并如实做好实验记录。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及涉及师生登记备案制度。各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院系分别按学年度登记备案《实验室使用危险化学品备案表》、《学院涉及危险化学品教师、学生备案表》,每年9月更新。
学校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各部门责任人,应负起管理责任;《学院涉及危险化学品教师、学生备案表》内的教师和学生,方可参与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和废弃物处置等工作。
第三章 采购、运输、存储、使用及废弃物处置
第十二条 实验室需要采购剧毒、高爆炸、神经毒性等化学品的,应提出申请,所在院系或实验室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审定签字,经所在院系审批,安全保卫部门审核备案,安全工作主管校领导审批,到相关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方可采购。其他药品购买需要实验室负责人申请,经所在院系审批,安全保卫办公室备案,并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品采购方式购买。
第十三条 采购危险化学品应到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部门采购。
第十四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时应选择具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化学品。进行运输、搬运或装卸危险化学品时,应严格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第十五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妥善存储危险化学品,并由具备危险化学品知识的人员负责管理,实行出入库核查、登记,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领用量。有剧毒、高爆炸、神经毒性等特征的化学品,双人收发、双人保管。
第十六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如实记录储存的剧毒品、高爆炸品、神经毒性药物等化学品的数量、流向,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严防丢失或者被盗。发现丢失或者被盗,应立即报告学校安全保卫部门,并由学校安全保卫部门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和上级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剧毒品、高爆炸品、神经毒性药物等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情况应事先报学校安全保卫部门,并由学校安全保卫部门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和上级安全主管部门备案。严禁随意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各实验室回收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应标明名称、基本物性及警示标注,防止回收中发生意外。其中剧毒化学品残液,应衍生处理(如氧化或分解处理等)后才能作废液处理。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回收管理废弃危险化学品,交由学校安全保卫部门统一处理。
第四章 事故应急救援和报告
第十七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培训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第十八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学校安全保卫部门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或安全隐患不及时消除的单位或部门,学校安全保卫部门视情节予以全校通报。
第二十条 对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单位或部门,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调查处理。对涉及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及其废弃物处置工作的法律责任的,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安全保卫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